關于客戶目的港費用劃分的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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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、事情的起因;
1、客戶與國外收貨人簽訂DDU貿易條款;
2、給我司委托:要求我司安排海運及目的港送貨到門;
3、收、發貨人運輸責任:目的港收貨人自己有清關公司,并且港口雜費收貨人自行承擔;
4、問題的產生:運輸過程中,我司放單晚,導致貨物已經到港,但無法提貨。貨物在港口倉庫堆存產生滯箱費+堆存費;
5、問題產生歧義:滯箱費+堆存費由發貨人承擔還是收貨人承擔???
B、貿易術語(條款)的調整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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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D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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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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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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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livered Duty Unpaid (...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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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elivered at Plac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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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nter-ter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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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1990年通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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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2010年通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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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方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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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運輸、港口、倉庫、申報等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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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擔貨物運至指定地點的一切運輸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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買方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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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擔目的港除送貨以外的其他全部費用,包括關稅、港口雜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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糾結問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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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的港倉儲、堆存等費用誰支付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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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AP類似于取代了的DAF、DES和DDU三個術語,只需做好卸貨準備無需卸貨即完成交貨。術語所指的到達車輛包括船舶,目的地包括港口。賣方應承擔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風險和費用(除進口費用外)。本術語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、多式聯運方式及海運。
值得注意的是DAP,取代了2000年版《通則》中的DAF、DES、DEQ和DDU 。需要注意的是,DAP位于新通則的第一組,即適用于任何運輸方式,在該術語下,運輸工具仍然可以是船舶,指定的目的地可以是港口。可見,新的DAP術語完全可以取代之前的DES術語。類似的,在DAP術語下,賣方承擔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費用和風險。
C、結論:收、發貨人雙方修改了貿易條款,從DDU改為DAP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