集體漲價的快遞更應集體“漲服務”
龍敏飛
日前,國家郵政局提出快遞企業應該繳納郵政普遍服務基金,征收標準為國內同城快遞0.1元/件、國內異地0.2元/件、港澳臺1元/件、國際2元/件。民營快遞企業稱目前生存狀況已經相當艱難,只能漲價應對。(4月27日《南方日報》)
之前,國家郵政局要向快遞公司征收“份子錢”的事情引發極大爭議,但一直未有最后的論斷。如今,一切探討尚未塵埃落定,“收份子錢”便已成為板上釘釘的事實了。當木已成舟,我們必須發問的是,按著權責與義務對等的原則,既然要收“份子錢”了,既然要漲價了,那么相應的服務水平是否也應跟進呢?
我們先拋卻合理性不探討,而基于現實的境況做討論,既然國家郵政局收取“份子錢”了,既然快遞公司擬“集體漲價”了,那快遞行業一直存在的一些弊端,理應給予糾正吧?一者,當前不少快遞公司仍面臨高額物流費的困境,這種事情國家郵政局是不是該有所作為呢?二者,快遞行業仍然存在一些現實問題,如丟件、拖延、調換包裹甚至販賣用戶信息等,對這些行為,國家郵政局是不是也要管管呢?
不管有多少“份子錢”,最終的買單者都是公眾,不可能是任何一家企業或任何一家快遞公司。從這個角度來說,既然“份子錢”已經成為一種事實,那我們唯一的呼吁是,相關部門應該既要拿錢還要干事,不能“光拿錢不干事”,這不符合最起碼的契約倫理。
于快遞公司而言,于國家郵政局而言,既然當下快遞漲價成為一種事實,那“漲服務”也應是“必選動作”。只有不斷地提高服務水平,快遞漲價才能讓公眾接受,不然,在同等服務水平的情況下,為何要讓公眾多付款呢?這樣的話,便完全沒有公平與正義可言了。既然國家郵政局要收“份子錢”,那更應做好分內的工作,一方面,要扶持中小微快遞公司的發展,另一方面,也應對快遞公司的一些不良行為進行糾正,甚至完全可以訴諸法律。
快遞公司集體漲價,這個可以有,但漲價之后更應集體“漲服務”,同時國家郵政局應做好監管工作。唯有如此,快遞企業集體漲價,才能讓公眾信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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